2021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清市2021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P〔2021〕78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0.824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项目类型为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园与绿地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种征收情形,符合《临清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于汇泉街以南、开源路以东、青年路以北、兴临路以西。涉及新华路街道葡香村(牛八里)。面积5667平方米,其中:耕地5667平方米。该地块土地作为公用设施用地。(编者按:建设临清市特勤消防站及大队业务用房)
地块2位于汇泉街以南、开源路以东、青年路以北、兴临路以西。涉及新华路街道葡香村(牛八里)。面积2573平方米,其中:耕地2573平方米。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园与绿地用地。(编者按:建设城市防护绿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四、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清市2021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P〔2021〕78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联系人:刘福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科6172221)
附件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葡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位于汇泉街以南、开源路以东、青年路以北、兴临路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为0.82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水浇地0.824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土地位于第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现状调查补偿登记表》表一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2.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规定执行。依据《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登记表》表二,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4832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0.64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为94.8232万元,由临清市财政局拨付到葡香村村民委员会(牛八里),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临清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8.54万元,由临清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临清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华路街道、葡香村村民委员会(牛八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